索 引 号:00021802-6/2017-00296 分类:
发布机构: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 2017年09月04日
名  称: 2018年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文  号: 主 题 词:


2018年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7〕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2018年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扶持范围 

  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以下简称“规划”),2018年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大力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二、主要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项目和财政补助项目两种方式。 

  (一)贷款贴息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为每个项目20—500万元,贴息周期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资金在2019年结算。贷款贴息项目采取“先确定范围,后据实结算”的项目管理方式,对列入贷款贴息项目范围(单位名录)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利息的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二)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42—280万元,涉农企业为140—560万元;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不得高于自筹资金额度。项目总投资为项目建设投资。 

  (三)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所需全部资金,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并建立项目辅助账,规范记载项目建设过程发生的资金往来,原始凭证日期可追溯到县级正式行文申报项目之日。项目投资应当在项目单位的合法有效的账户中核算(含自筹资金和财政资金),未纳入账户核算的资金不予认定投资;项目单位除按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可用于现金支出外,全部实行银行转账结算;项目建设与支出应当取得真实有效的正式票据,不得以白条列支。 

  项目竣工后,县级农发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计划批复和实施方案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和效果、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农发机构、财政局提出报账申请,提交报账申请单、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报账资料。实行“先建后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拨付金额依据项目验收是否合格和验收报告中项目总投资完成率(项目完成总投资额与项目计划批复总投资额的比率)确定。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项目支持,不予报账财政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且项目总投资完成率未达到100%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总投资完成率同比例(项目计划批复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额与项目总投资完成率的乘积)报账支付;项目验收合格且项目总投资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计划批复确定的金额报账支付。项目建设期为1年。 

  (四)同一项目单位在同一年度(以资金安排年度为准)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的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扶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 

  2.项目对农业结构优化、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3.贷款由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 

  4.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符合规定要求。 

  (二)财政补助项目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有机肥项目除外)。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 

  4.项目建设方案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 

  6.推广采用先进节水措施和技术,促进水资源安全、可持续利用。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8.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三)项目单位条件 

  1.涉农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项目申报前一年度的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2倍,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盈利,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能力;示范带动作用强,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无不良诚信记录;项目单位能够保证落实自筹资金和项目顺利实施。  

  2.农民合作社。2015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项目申报前一年度的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无不良诚信记录;项目单位能够保证落实自筹资金和项目顺利实施。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5年12月31前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组织,没有不良诚信记录,持续经营一年以上,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 

  (四)不予受理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与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有关的项目。 

  3.已申报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单位申报的项目。 

  4.上年度承担的农发项目验收不合格或按照相关要求应竣工未竣工的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分红上缴任务的农发投资参股企业申报的项目。 

  5.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单位申报的项目。 

  6.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有意愿且符合申报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项目。拟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也可由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农发机构推荐。 

  拟申请2019年度贷款贴息项目的项目单位,应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县级农发机构提出项目申请,并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项目实施完成后应于2019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农发机构提出资金结算申请和报账资料。 

  拟申请2018年度财政补助项目的项目单位,应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县级农发机构提出项目申请,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五、需提供材料 

  贷款贴息项目 

  项目入围阶段,项目申报单位需向县级农发机构提供书面申请、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材料(未办理“三证合一”的项目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项目结算阶段,项目申报单位除需向县级农发机构提供项目入围阶段所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等项目申报材料。 

  财政补助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向县级农发机构申报项目时,需提供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具有报告防伪报备二维码标识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同时,应按照省农发办印发的“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写参考大纲”、“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涉农企业可研报告编写参考大纲”,编制项目申报书(可研报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写大纲编制项目申报书。 

  六、其他 

  (一)负责评审的农发机构应当将拟扶持的产业化发展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结算和申报补助项目时均需按要求提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承诺书”。 

  (三)各级农发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处理。 

  (四)项目申报单位收到立项通知后,应按要求编制财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在项目申报书(可研报告)基础上细化编制,不准对项目申报书(可研报告)的产能、产品、主要工程和设备等影响项目立项的重要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对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项目,实施方案可由评审通过的项目申报书(可研报告)替代。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 

  (五)申报单位所需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机构索取。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当地农发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