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21802-6/2017-00180 分类:
发布机构: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 2017年06月08日
名  称: 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冀财法〔2017〕8号 主 题 词: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厅内各单位:

  为了严格依法理财,规范财政执法内部审核,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河北省财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执法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

 

  省财政厅

  2017年6月8日

河北省财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厅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本厅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性工作。

  第四条  条法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厅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由条法处负责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财政政策实施和执行中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所有行政处罚;

  (五)财政涉法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由具体承办业务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按照执法决定起草、征求意见、法制审核、厅内核稿、厅领导签发或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  承办单位送审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时,应当按《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建议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单位集体讨论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建议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或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超出本厅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厅领导签发前,承办单位应当送条法处法制审核。需要征求厅内其他业务处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将征求意见,意见采纳和协调情况在送审前予以说明。

  第十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法制审核。未经条法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或者未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办公室不予核稿,承办单位不得报送厅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向条法处提供的送审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条法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特殊情况经厅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提请解释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法制审核期限内。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有超越本厅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案卷资料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条法处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单位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条法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财政、法律等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单位参加。

  条法处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应充分发挥厅法律顾问的作用。

  第十五条  条法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正当,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超越我厅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主要事实定性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四)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自由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本厅职权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需要继续调查、纠正程序的,由承办单位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充分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有异议的应当与条法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双方意见一并提交厅领导裁决处理或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纳入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单位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九条  条法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行政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单位提出相关执法建议。

  条法处可以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案例等,承办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进行法制审核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