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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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文章来源:    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字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091004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省财政厅 

会计处、 财政监督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尚不构成犯罪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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