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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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文章来源:    日期: 2017年07月20日   【字号:

   

序号 事项名称 项目分类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人员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1 财政支出检查 行政政法类支出检查 1.《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行政政法处、监督局 行政政法处、监督局工作人员 行政政法口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1.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2.有关财政支出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各项支出,按照资金规模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教科文类支出检查 教科文处、监督局 教科文处、监督局工作人员 教科文口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社保类支出检查 社保处、监督局 社保处、监督局工作人员 社保口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类支出检查 农业处、监督局 农业处、监督局工作人员 农业口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经建类支出检查 经建处、监督局 经建处、监督局工作人员 经建口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涉外类支出检查 涉外处、监督局 涉外处、监督局工作人员 涉外口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金融类支出检查 金融处、监督局 金融处、监督局工作人员 金融口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2 财政收入检查   1.《预算法》第八十八条。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税政处、非税收入管理局、综合治税办、监督检查局、预算处 税政处、非税收入管理局、综合治税办、监督检查局、预算处工作人员 预算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和单位,税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 1.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2.有关财政收入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各项收入,按照资金规模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3 资产检查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

  2.《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九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资产处 资产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企业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2.企业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情况。

结合财政收支、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和当年检查计划,确定抽查比例。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4 会计检查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 1.《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

  

会计处 会计处工作人员 省直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各相关单位执行《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相关会计管理规定的情况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抽取比例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每年不少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20%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局 监督局工作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检查
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行业自律检查 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
5 政府采购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 政府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 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30%(近三年内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再重复检查)。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6 资产评估监督检查 资产评估行业检查 1.《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2.财政部制定出台的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处 资产处工作人员 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等情况 对资产评估机构抽取比例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 评协秘书处 评协秘书处工作人员
7 财政票据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非税收入管理局 非税收入管理局工作人员 使用财政票据的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 每年1次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8 农业综合开发   1.《预算法》。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农业开发办公室 农业开发办公室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 1.至少抽查全省1/2市的市级农发机构。

 

  2.在被抽查的各市中,抽查不超过10%的县级农发机构,最少不少于2个。

每年一次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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