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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日期: 2017年07月20日 【字号:大 中 小】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审批工作。 二、项目信息
三、办理依据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第十四条,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一)国防用岛;(二)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三)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四)防灾减灾用岛;(五)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六)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七)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第十五条 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应当依法申请并经核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一)申请人申请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人申请免缴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受理机构 省级海洋部门、财政部门。 五、决定机构 省级海洋部门、财政部门。 六、办事条件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提出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七、申请材料 请人申请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 (二)能够证明项目用岛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办理流程 九、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办结。 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审批结果 (一)准予行政许可 发放批复文件。 (二)不予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批复的文件。 十二、咨询渠道 (一)电话咨询:0311-86773328 (二)电子邮件咨询:tangw@hebcz.gov.cn 十三、办公时间和地址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5:30);石家庄市泰华街48号。乘车路线:乘1路、325路或旅游5路车烈士陵园下车,泰华街北行400米路西。 十四、公开查询 可通过电话0311-86773328、网站http://www.eguu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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