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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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    日期: 2017年07月20日   【字号: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000000000002180260-XK-004-0000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5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7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11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36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五、决定机构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六、办事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申请材料 

  (一)考试合格。 

  (二)有效身份证件。 

  八、办理流程

  九、审批时限 

  考试结果公布后20日内。 

  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冀价行费〔2007〕34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为50元/科,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报名费10元/人,合计160元。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收费。 

  十一、审批结果 

  考试成绩合格,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二、咨询渠道 

  电话咨询:0311-86773357 

  十三、办公时间和地址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5:30);石家庄市泰华街48号。乘车路线:乘1路、325路或旅游5路车烈士陵园下车,泰华街北行400米路西。 

  十四、公开查询 

  可通过电话0311-86773357、网站http://www.eguus.com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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