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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日期: 2017年07月18日 【字号:大 中 小】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工作。 二、项目信息
三、办理依据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第五条,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一)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二)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三)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项目用海批复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一)申请人申请减免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分别向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人申请减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申请减免应缴中央国库海域使用金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批。 四、受理机构 省级海洋部门、财政部门。 五、决定机构 省级海洋部门、财政部门。 六、办事条件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项目用海批复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七、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金额、减免期限等内容。 (二)能够证明项目用海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办理流程
九、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办结。 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审批结果 (一)准予行政许可 发放批复文件。 (二)不予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批复的文件。 十二、咨询渠道 (一)电话咨询:0311-86773328 (二)电子邮件咨询:sum@hebcz.gov.cn 十三、办公时间和地址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5:30);石家庄市泰华街48号。乘车路线:乘1路、325路或旅游5路车烈士陵园下车,泰华街北行400米路西。 十四、公开查询 可通过电话0311-86773328、网站http://www.eguu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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