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河北省高速公路承秦管理处
单位地址: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西经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民
《河北省审计厅关于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单位未执行政府采购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冀审经责移〔2017〕5号)将你单位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与河北双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签订“隧道照明维修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690840元,并于2016年9月份,向其支付690840元合同款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我厅处理。经我厅再次核查,违法违规行为属实。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你单位笔录、合同、记账凭证和发票等证据为凭。
2017年12月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冀财法便函〔2017〕6号)后,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我厅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财政部或者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