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网 日期: 2014年04月30日 【字号:大 中 小】
财政部日前就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五项要求。 一是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二是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推进制定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服务采购需求标准。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品目制定发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加强采购需求制定相关的内控管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分设。 三是灵活开展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简化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采购方式。对于采购需求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第三类服务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适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要简化申请材料要求,也可以改变现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实行一揽子批复。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各种合同方式,探索研究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各省级财政部门可在此基础上制定发布相应的合同范本。 四是严格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完善服务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制度。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服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第二类服务项目,供应商提交的服务成果应当在政府部门内部公开。第三类服务项目,验收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鼓励引入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制度。 五是推进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与后续采购相衔接的管理制度。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加强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对于服务项目验收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供应商,在同类项目的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宗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