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日期: 2014年04月30日 【字号:大 中 小】
若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种种风险而否定这一制度,无疑难以获得普遍认同。正如沃尔多在上世纪中期所宣称的,效率并不是公共管理的唯一决定性标准,竞争与非竞争并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动力,政府购买承载着经济效率、政府瘦身、公众参与等多重追求,竞争只是达成这些目标的手段之一。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问题上信奉“竞争的处方”本身就是狭隘的。因为,竞争并不意味着责任,无竞争也不等同于无责任。至关重要的是,“任何想在当代和未来的公共环境中获得良好治理的人必须超越在私有化上的争论”,直面一些更具体和更具有挑战的问题。 对于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而言,目前已经暴露的“更具体和更有挑战的问题”如下: 1. 在制度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尚未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尽管2003年《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在采购范围中,对于服务的理解仅仅局限于政府自身运作的后勤服务,而范围更广泛、更重要的公共服务并没有被列入采购范围。 2. 在数量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开展远远不足。首先购买资金规模小。无论是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都还处于起步阶段,规模普遍较小。其次购买领域局限。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养老、社会服务,以及承接政府部门部分职能为主,在公共卫生、教育、文化等主导性公共服务领域尚不多见。最后购买对象范围狭窄,事业性或政府自己组建组织居多,开放、公开的竞争性购买较少。 3. 在购买模式上,独立竞争性购买有待加强。目前各地的实践中,非独立性购买模式最普遍,主要指政府设立非营利组织,用以承接自身的部分服务或管理职能,并以项目或其他形式予以一定资金和资源。这种模式在形式上构成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服务购买,但是二者并不是独立运作,非完全契约关系,可以称为形式性购买。而独立性购买要求明确公共服务标的、主体独立、契约关系等必要条件,目前国内很少,有待加强。 4. 在程序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欠缺规范流程。首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预算不公开。在中国各级政府部门预算编制中,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已经单列,但并不向社会公开,不利于社会组织竞争政府所要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其次公开招标的竞争性购买在中国还非常少,公开竞争未成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一般原则。最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不够规范,政府部门内部监督为主,使得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很容易在缺乏外部监督的情况下滋生腐败。 5. 在购买主体的关系上,存在政府单向主导,低成本购买,职权介入的问题。由于政府在购买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缺乏一定规范的情况下,很容易形成政府以较低的成本从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同时政府又以自身职权优势让非营利组织进入某些营利领域,通过垄断性经营以弥补公共服务成本的不足。此种做法会对市场秩序形成干涉,而且容易带来其它方面的问题,如违规、垄断、暗箱操作等。 6. 在政策协调上,缺少相应的政策配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存在政府各部门目标与资金交叉,全国政策一刀切,缺少对组织发展的配套支持资金,忽略了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相应的法律保障等问题,如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税收优惠等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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