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长城网 日期: 2016年08月08日 【字号:大 中 小】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联合出台《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提出,对向我省农村地区和贫困县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要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为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和贫困县广大群众提供基础金融服务,推进我省普惠金融发展,特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由银监部门依法批准在河北省行政区划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所称贫困县,是指我省62个省级以上贫困县。 根据办法,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采取后奖励的形式,以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一个奖励年度。奖励资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办法提出,鼓励在我省行政区划内县域(不含城市中心区)设立银行业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对新设立的县级(不含城市中心区)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在贫困县设立县级以下银行营业网点。对在乡(镇)新设立银行营业网点,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农村地区新设立的离行式自助银行,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在自然村设立的助农服务点,每年每个奖励500元,连续奖励三年。金融机构可依据服务点服务质量、交易等情况,自行制定标准补贴服务点。 目前,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正积极组织金融机构申报该项奖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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