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
文章来源: 日期:
2016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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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会〔2016〕23号 2016年5月3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自1985年发布实施以来,特别是经1993年修正和1999年修订后,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会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会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现实发展需求。为推动《会计法》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和征集社会各方面对修订《会计法》的意见和建议,财政部决定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人员 本次问卷调查面向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会计实务工作者、会计教育和科研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欢迎广大社会人员参与。 二、参与方式及时间 本次问卷调查活动采用网上答题方式进行,自2016年5月5日开始至6月25日结束。其中,PC端可访问“会计汇”问卷调查网站(http://diaocha.360kjh.com/)参与活动;移动终端可通过微信扫描“《会计法》问卷调查二维码”(见附件)进入问卷系统参与活动。 三、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本次问卷调查活动,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及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和发动本辖区人员广泛参加,并通过组织参加活动,广泛宣传《会计法》,推动会计法治建设。 (二)参与活动的人员在注册时,应如实填写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及所属地区信息,并认真客观作答。 (三)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会计从业人员完成问卷调查,可折算为取得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2学分。 (四)为方便会计从业人员确认继续教育学分,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应在问卷调查活动开始后,向省财政厅申请账号,登录问卷调查管理平台查询或下载数据,并认真核实有关情况。问卷调查活动数据在系统平台保留时间为1年(截至2017年6月25日)。 联系人:崔林 联系电话:0311-86773357 技术支持:北京泽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963-1366(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 附件:《会计法》问卷调查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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