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行政单位外聘讲师报销讲课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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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单位聘请正高级职称的讲师,按财政文件规定讲课费的标准是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税后),那么报销前讲师去税务局开的发票数额是否包含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单位给报销时这部分个税是否该由单位报销?还是由讲师个人负担?请给予明确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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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结果: |
《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14号)适用对象为省直机关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培训经费管理,其他培训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根据冀财行[2014]14号文件,正高级职称专业人员讲课费执行标准为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税后),规定了讲课费标准的上限。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处理方法不一,有的税收由单位代缴,有的由授课者本人缴纳,具体报销程序,由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正高级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讲课费税后只要不超过2000元(可低于),均符合冀财行[2014]14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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