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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日期: 2014年12月23日 【字号:大 中 小】
冀财综〔2014〕91号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现将《河北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 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 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执行中政府性基金项目发生变化,省财政厅将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内容。 特此公告。
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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